简要回答
爱沙尼亚、芬兰、瑞典、挪威和丹麦均按20–22%对公司利润征税。差异在于时点。北欧国家每年对利润征税,无论所有者是否提取,之后再对所有者取得的股息征税。爱沙尼亚仅在利润分配时征收22%,所有者无需再就该股息缴纳爱沙尼亚税。留在爱沙尼亚公司的利润完全不征税。
赫尔辛基、斯德哥尔摩、奥斯陆和哥本哈根的创业者关注爱沙尼亚,原因相同:广为人知的再投资利润0%税率。仅看名义税率,爱沙尼亚并不突出。其22%高于芬兰的20%和瑞典的20.6%,与挪威和丹麦持平。只有进一步询问两个问题,优势才会显现:何时征税,以及资金到达所有者后如何处理。
本指南针对仅有一名所有者的小型公司回答这两个问题。下述门槛每年调整;其背后的机制变动则少得多。
爱沙尼亚及北欧国家的企业税率
| 国家 | 企业所得税 | 征收时点 | 向居住在该国的所有者支付股息的税款 |
|---|---|---|---|
| 爱沙尼亚 | 总分配额的22%(净额的22/78) | 仅在利润分配时 | 在爱沙尼亚无需缴纳 |
| 芬兰 | 20% | 每年对全部利润 | 有效税率7.5%,前提是股息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且不超过€150,000;超出部分大多按工资征税 |
| 瑞典 | 20.6% | 每年对全部利润 | 年度门槛内为20%(单人公司约SEK 322,000);超出部分按工资征税,最高约52% |
| 挪威 | 22% | 每年对全部利润 | 37.84%:股息乘以1.72后按22%征税,扣除少量无风险扣除额后计算 |
| 丹麦 | 22% | 每年对全部利润 | 每年前DKK 79,400的股份收入为27%,超出部分为42% |
企业税率是创业者记住的数字,但在爱沙尼亚与北欧国家的比较中,它是三列中最不实用的一列。爱沙尼亚与北欧邻国的区别在于第二列;北欧国家之间的区别则在第三列。
为何征税时点比税率更重要
在芬兰、瑞典、挪威和丹麦,公司在财年结束后计算应税利润并缴纳企业税,通常以预缴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所有者是否领取股息,或将每一欧元留在银行,都不会影响该税款。
爱沙尼亚取消了这一步。爱沙尼亚公司无需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也无需预缴税款。利润在资产负债表中累积,且不征税。仅在发生分配时触发税款:股息,或法律视为股息的付款,例如公司支付的个人费用。北欧公司每年向税务机关缴纳的那部分利润,会作为营运资金留在爱沙尼亚公司中,直至所有者提取。该义务只是延期而非取消,并按分配当日有效税率缴纳。我们的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指南列出哪些付款属于分配。
所有者所得:€100,000利润
本表以利润€100,000、且一名所有者与公司居住在同一国家的公司为例。北欧数据经过四舍五入,反映数量级而非精确税额;瑞典数据假设所有者还领取正常工资。
| 情形 | 爱沙尼亚 | 芬兰 | 瑞典 | 挪威 | 丹麦 |
|---|---|---|---|---|---|
| 利润留在公司:已缴税款 | €0 | €20,000 | €20,600 | €22,000 | €22,000 |
| 全部分配:公司和所有者的总税额 | €22,000 | 约€26,000 | 约€51,000 | 约€51,500 | 约€53,000 |
| 全部分配:所有者实际取得金额 | €78,000 | 约€74,000 | 约€49,000 | 约€48,500 | 约€47,000 |
由于一项鼓励股本的规则,芬兰在第二行的表现出奇地好。只要股息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芬兰股息中仅四分之一按30%的资本所得税率征税。芬兰税务局通过示例说明了计算方法。因此,表中的€80,000股息要求净资产至少达到€1 million。股本较少的初创公司缴纳的税款要高得多,因为超过8%界限的部分将按工资征税。
瑞典、挪威和丹麦在利润流向所有者的过程中大致征收一半。瑞典所谓的3:12规则仅对年度门槛以内的股息按20%征税;对于一人公司,该门槛约为SEK 322,000,超过部分则按工资征税。未使用的门槛可结转,因此分阶段提取利润的所有者支付的税款低于表中所示。挪威在适用22%税率前,会将股息乘以1.72的上调系数。在丹麦,金额可观的股息大多落入42%税档。
爱沙尼亚公司何时无法节税
爱沙尼亚模式是在公司层面递延纳税。它在三种情况下不再有效,前两种适用于多数仍居住在本国的北欧创业者。
若公司实际从芬兰、挪威或丹麦经营,该国可将其视为本国税务居民,因为各国均有实际管理地规则。瑞典不将外国公司视为居民,但由瑞典办公桌管理的公司通常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瑞典的征税方式也大致相同。在这四种情形中,居住国均按本国规则每年对利润征税,爱沙尼亚对留存利润的0%税率即告失效。我们关于在海外居住期间经营爱沙尼亚公司的文章说明爱沙尼亚实质经营的具体要求。
第二种情况是股息本身。居住在北欧国家的所有者,就爱沙尼亚公司股息向该国缴税,规则与本地公司股息相同。爱沙尼亚的22/78是对公司的税,而非对股东征收的预扣税,因此通常不能抵扣所有者的个人税。由于爱沙尼亚税率与北欧企业税率相同或更高,合计税负接近本地公司应缴金额。对北欧居民而言,优势在于时点,而非更低的最终税率。
第三种情况更简单。若每年提取全部利润,递延便无从递延,比较将取决于表中的合计税率。爱沙尼亚仍明显优于三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并接近芬兰,但差距小于0%这一宣传税率所暗示的程度。
谁最受益于爱沙尼亚模式
爱沙尼亚的公司税鼓励一种习惯:将利润留在公司。它适合在提取资金前连续多年再投资的创业者,以及积累收益的控股公司。它也适合向自己支付工资或董事报酬,并将其余资金留在企业中的所有者,因为工资按薪酬规则征税,绝不会触发企业所得税。公司必须从爱沙尼亚经营,或至少不得从所有者位于北欧的办公桌经营,以上结论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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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按税率而言,不是:爱沙尼亚对已分配利润征收22%,芬兰对全部利润征收20%。按时点而言,是的:再投资利润的芬兰公司现在缴纳20%,而做同样事情的爱沙尼亚公司在所有者取得股息前无需缴税。
芬兰为20%,瑞典以20.6%紧随其后。挪威和丹麦均为22%。与所有者之后就股息缴纳的税相比,差异很小。符合条件的芬兰股息有效税率为7.5%,挪威为37.84%,丹麦为42%,瑞典超过各自门槛后最高约52%。
通常不能。从芬兰管理的公司可被视为芬兰税务居民;从瑞典管理的公司通常在瑞典构成常设机构。无论哪种情况,居住国均每年对利润征税,并在支付股息时再次征税。
不会。公司缴纳的22/78是对股息征收的唯一爱沙尼亚税:居民股东无需再缴税,向海外支付的股息也无需缴纳预扣税。芬兰、瑞典、挪威和丹麦先在公司层面对利润征税,再对股东取得的股息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