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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 Christin Hume 拍摄,来自 Unsplash

从爱沙尼亚公司向股东借款:法律允许什么、EMTA如何征税及其他资金提取方式

从您自己的爱沙尼亚 OÜ 借款看似是免税提取资金的方法。其实并非如此:公司法禁止此举,EMTA将其作为隐性股息征税。下文说明可行替代方案。

简要答复

爱沙尼亚 OÜ 不得向持有公司超过 5% 股份的股东或任何董事会成员提供借款。此类借款违反《商法典》,税务机关会将以此方式流出公司的资金视为隐性股息:按金额的 22/78 征税,另加滞纳利息。向母公司或姐妹公司提供借款是允许的,但如情形表明不会偿还,同样须按此方式征税。

每位盈利爱沙尼亚公司的所有者迟早都会提出同一个问题。公司账户里有资金,所有者需要其中一部分,而股息在每支付 1 欧元之外还须承担 22/78 的税。有人提出看似直接的捷径:改为向公司借钱。英国读者所称的股东借款或董事借款,税款可以以后再缴。网上大多数建议称,只要收取利息并妥善保管文件,这种做法可行。

真正的答案取决于借款人是谁。若借款人是您,即拥有并经营公司的自然人,无论是否为 e-resident,爱沙尼亚公司法根本不允许该借款,税务机关会将这笔资金按其本质处理:一项支付。若借款人是您的控股公司或集团内另一家公司,则借款可以允许,但适用专门税收规则、申报义务及举证责任。下文依次说明两种情形,并介绍从爱沙尼亚 OÜ 合法提取资金的可行方式。

爱沙尼亚 OÜ 可以向其股东提供借款吗?

若股东是持有实质性股份的自然人,则不可以。爱沙尼亚 OÜ 向其所有者提供的股东借款受 《商法典》(äriseadustik)第 159 条禁止。爱沙尼亚有限责任公司(OÜ)不得向持有其注册资本超过 5% 的股东提供借款,也不得向其母公司中持股超过 5% 的股东提供借款。也不得向其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或其代理人提供借款。为该等人士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样被禁止,实质为借款的信贷安排亦然。

该规则适用于控股公司架构。若您的境外公司拥有该 OÜ,而您拥有该境外公司,则 OÜ 不得向您个人提供借款,如同您直接持有股份时一样。但其可以向控股公司本身提供借款,这正是本指南的第二种情形。

借款人 允许从 OÜ 借款? 原因
唯一股东兼董事会成员 否 持股超过 5% 的股东及董事会成员
持股 3%、非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可以,按市场条件 低于 5% 门槛
不持有任何股份的董事会成员 否 无论是否持股,董事会成员均受规制
拥有该 OÜ 的境外控股公司所有者 否 母公司中持股超过 5% 的股东
同一集团内的母公司 可以,前提是不损害 OÜ 或其债权人 集团借款的法定例外
同一母公司旗下的姐妹公司 可以,条件相同 集团例外;如未偿还,按第 50² 条征税
不持股的员工 可以 不受禁止规定约束;低于市场利率的利息构成附加福利

谁可以对借款提出异议,以及实际会由谁提出

该禁令保护公司的资本及其债权人:如所有者可以随意从自己的公司借款,便可在从未宣布股息的情况下掏空公司。违反该规则的借款协议无效,《商法典》要求收款人在知悉该支付违法后立即返还资金。签署书面协议、加入利息或事后延长期限,均不能补救该违规行为。

但在实践中,公司法后果取决于谁有资格提出异议。提供借款的决定由董事会作出,而能就此追究董事会成员责任的只有股东,或公司日后资不抵债时的破产管理人。在一人 OÜ 中,股东和董事会成员为同一人,只要公司保持清偿能力,就没有人会提出异议。这就是为何该规则经常被违反:所有者“暂时”转出资金,会计将其记为应收股东款项,该余额一直挂账,直至年度报告或银行问询迫使其处理。

因此,对大多数所有者管理的公司而言,真正的风险不是诉讼,而是税务。

股东以借款方式取得资金时 EMTA 如何处理

爱沙尼亚税务和海关局(EMTA)无需借款有效即可征税。爱沙尼亚企业所得税针对以任何形式为所有者利益而流出公司的价值征收,银行转账附注并不决定结果。当 EMTA 发现应收股东款项从未偿还、没有实际利息,并随公司利润增长时,会将该资金视为隐性股息。公司须按金额的 22/78 缴纳所得税,另加按资金流出当月纳税申报截止日开始计算的滞纳利息。

若收款人担任董事会成员,EMTA还可将该资金定性为附加福利(erisoodustus),在所得税之外另加 33% 社会税。根据我们的经验,所有者兼董事通常会被按隐性股息处理,但无论哪种结果,均不比按时宣派股息更便宜。

计算很简单。所有者取得 €10,000 时,隐性股息使公司承担与合规股息相同的 €2,821 所得税,另加自转账以来每月产生的利息。“借款”唯一带来的只是延迟,而利息正是对该延迟收取的。

最高法院已确认这一做法。在案件 3-20-326 中,一家公司通过提取现金、支付个人开支及向关联公司借款的方式将资金输送给董事会成员;法院认可,这些流出款项可作为非经营性费用或附加福利征税,且没有真实偿还意图的借款属虚假借款。核定税额超过 100 万欧元。

EMTA 将股东借款认定为变相支付的迹象

EMTA重视实质而非形式。以下任何单项迹象均非决定性因素;但多项同时出现通常足以说明问题,同一清单也适用于集团内部借款。

EMTA看到的情况 说明什么
没有还款日,或还款日不断延期 资金原本无意收回
余额逐年增长 “借款”是所有者支出的往来账户
金额随公司利润变化 该借款只是以另一名称发放的股息
无利息,或利息已计提但从未支付 借款背后没有商业逻辑
公司从未支付过股息 借款是利润流出公司的唯一方式
借款人无法以自有资金偿还 偿还从来不具现实可能性
没有催款、没有要求还款、没有担保 公司未以贷款人的方式行事

如何纠正本不应发放的股东借款

若资金已经转出,有三种补救方式。正确选择取决于所有者能否偿还,以及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

最干净的方式是偿还。所有者将资金转回,应收款结清,便无须再征税。该方式适用于金额不大且所有者手头有现金的情况。

第二种方式是将该支付确认作股息。若资金流出时,公司经批准的年度报告中存在利润,股东可通过股息决议,会计更正该月的 TSD 申报表,公司缴纳 22/78 的税款及延迟利息。股息如何宣派和征税另有专门指南说明。

第三种方式是将资金作为相关月份的董事会成员报酬处理,并申报这些月份的所得税和社会税。这是成本最高的途径,但当公司没有经批准的可分配利润且所有者无法偿还时,这是唯一选择。具体操作请参阅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报酬及其税务指南。

向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借款:第 50² 条下的隐性利润分配

第二种情形在法律和实践上有所不同。许多由境外持有的爱沙尼亚公司隶属于境外控股公司,所有者希望资金流向控股公司。只要借款不损害 OÜ 的财务状况或其债权人,公司法允许 OÜ 向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旗下的另一子公司提供借款。

税法为集团内部借款规定了专门的反避税规则。根据《所得税法》(tulumaksuseadus,TuMS)第 50² 条,若交易情形表明借款可能属于隐性利润分配(varjatud kasumieraldis),居民公司向母公司或姐妹公司提供借款时须缴纳所得税。判断标准是该借款是否原本就打算偿还。EMTA认为,为此目的,增加借款金额、延长还款日及转入集团现金池账户均构成新借款;因此,每年悄然展期的借款每次都会受到审查。

若借款被重新定性,税额为金额的 22/78,与股息相同,须于次月 10 日前在 TSD 附表 7 申报。EMTA曾公开表示,其运行针对变相提取利润的自动化风险模型。在其重点披露的案例中,公司最终将先前记为应收母公司款项的借款改为申报股息,每家公司均产生超过 100 万欧元的额外税款。

48个月规则及举证责任

对于向母公司或姐妹公司提供、偿还期限超过 48 个月的借款,法律倒置举证责任。如 EMTA 要求,公司必须证明借款人有能力且有意偿还,EMTA必须至少给予 30 天提交证据。四年或以下的期限并不使借款安全,较长期限也不当然使其应税;期限决定由谁证明什么。

解决这些问题的证据是普通商业文件:载明金额、用途、利率及还款计划的书面借款协议、批准借款的决议、借款人的财务报表、显示按时支付利息的银行记录,以及表明公司如同其他债权人一样追讨逾期款项的通信记录。仅当资金双向流动且按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时,现金池安排才可通过同样的测试。

INF 14 表格季度申报

集团借款并非EMTA必须自行发现的事项。向母公司或姐妹公司提供的借款、收到的还款及其利息,均须在季度结束后次月 20 日前于 INF 14 表格第 IV 部分按季度申报。只要借款存在,该义务便持续存在,EMTA会将申报与年度报告进行比对。

缴税后会怎样:偿还及免企业所得税股息

对隐性利润分配缴纳的税并非永久损失。若借款人日后全额或部分偿还借款,公司可根据《所得税法》第 50 (1¹) 7 条,在已偿还金额范围内支付免企业所得税股息。还款及免税股息均须在 TSD 附表 7 申报。税款本身不予退还;其通过后续分配被使用。

该减免仅适用于根据第 50² 条征税的借款,即仅限集团内部借款。向自然人支付并作为隐性股息或附加福利征税的款项,不产生日后支付免税股息的权利。

向所有者提供股东借款是不可行的途径。下表列出可行途径及各自税务。董事费、工资和股息均有专门指南,首先请参阅如何从爱沙尼亚 OÜ 向自己付款;此处仅供比较。

方式 公司的税负 您的税负 条件
董事会成员费用 33% 社会税;代扣 22% 所得税 在爱沙尼亚缴纳所得税,通常在本国再次缴税并可抵免 股东决议;劳动登记册登记
在爱沙尼亚境外完成工作的工资 爱沙尼亚无 在工作地征税 劳动合同;OÜ可能须在当地登记为雇主
股息 净额的 22/78 在本国征税,通常不能抵免爱沙尼亚公司税 经批准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注册资本已实缴
偿还您向公司提供的借款 无 本金无 书面协议;资金来自您本人
该借款的利息 无 您的收入;爱沙尼亚居民代扣 22%,非居民在本国征税 按市场利率计息
报销经营费用 无 无 经营用途;账目中有发票或收据
公司使用您房产所支付的租金 无 您的收入,22% 所得税 书面租约;市场租金;实际经营使用
减少注册资本 超过实缴出资部分按 22/78 爱沙尼亚无 股东决议;债权人通知期;之后净资产高于法定最低额
公司回购您的股份 超过实缴出资部分按 22/78 爱沙尼亚无 仅限《商法典》规定的范围内
清算所得 超过实缴出资部分按 22/78 爱沙尼亚无 仅在公司清算时
向您的控股公司提供借款 如偿还则无;如未偿还则按第 50² 条征收 22/78 无 集团公司;市场条件;INF 14 申报

其中一项值得进一步说明,因为它很容易与本指南所述借款混淆。偿还您向公司提供的借款是“股东借款”的另一种含义:股东借给公司的资金,而非反向借款。您为填补现金流缺口或为购买提供而投入公司的资金属于您,取回并非收入。请保留书面协议及原始转账的银行记录,因为EMTA和银行都会询问资金来源。若收取利息,请保持市场利率;向股东支付的超市场利息本身就是隐性利润分配。减资、回购和清算所得适用表格所列规则,相关净资产限制见我们关于注册资本出资的文章。

使用公司卡支付个人开支

使用公司卡支付杂货、机票或电话账单不是借款,也不是报销。这属于按 22/78 征税的非经营性费用;若您是董事会成员,则属于按 22/78 加 33% 社会税征税的附加福利。无论哪种情形,均须在次月 10 日前于 TSD 附表 6 或附表 4 申报。混合购买应拆分,仅对私人部分征税;但没有收据及拆分说明,EMTA没有理由接受任何经营部分。

正确处理所有者支付

不可行的是没有说明性质的转账,或向自己提供股东借款。只要在资金转移前选定性质,其他方式均可行。Eesti Firma 的会计师会安排所有者支付,确保每笔转账在作出前均有法律依据,在 INF 14 申报集团借款,并准备股息和董事费所需的决议。若集团借款为银行或EMTA需要根据第 50² 条出具书面评估,我们的法务团队会予以准备。如公司尚未成立,我们会在爱沙尼亚公司注册中建立资金提取架构。

常见问题

本指南由 Eesti Firma 团队编写,参与人员包括 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 伊利亚·尼基福罗夫。本指南仅供参考,所提供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我们已尽力确保发布时信息准确,但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如需个性化法律协助,请直接联系 Eesti Fir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