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所有关于区块链和数字金融的规则,都始于同一个问题:什么才算加密资产?答案决定某个代币适用哪套规则、由谁监管,以及持有人可以期待什么。通常简称为 MiCA 的《加密资产市场条例》,在其定义条款中用一句话作出了回答。
本指南将用通俗语言拆解这句话:法律判断的每一项要素、定义有意排除的内容、条例认可的代币类别,以及人们用来表达大致相同概念的术语——数字资产、虚拟资产、代币、加密货币。
MiCA 下加密资产的法律含义
《加密资产市场条例》第 3 条第 1 款第 5 项将加密资产定义为: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以电子方式可转让和存储的价值或权利的数字化表征。尽管简短,这句话确定了该术语的法律含义及整个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项条件,缺一不可
该项目必须是价值或权利的数字化表征;必须能够以电子方式转让和存储;其底层技术必须是分布式账本或可比技术。缺少任何一项,您持有的东西在欧洲法律下就不是加密资产。
价值或权利的数字化表征
第一项条件涵盖两种不同事物。一个单位可以代表价值——人们愿意为之付费,或以货币交换的东西;也可以代表权利——取得服务、分享收益、参与项目治理投票的权利。两者满足其一即可。表征一词同样重要:代币是指向某物的标识,而非该物本身;账本上的记录可以与其背后的权利请求相分离。
能够以电子方式转让和存储
加密资产必须能够易手并被持有。实践中,代币可以通过网络从一个钱包发送至另一个钱包并存储于其中,整个链条无需银行、金库或纸质凭证。
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
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是指由许多独立计算机并行保存、依靠约定程序而非单一管理者保持同步的记录系统。区块链是最知名的 DLT 形式。结尾的或类似技术并非多余:它使定义保持技术中立,避免尚未发明的账本设计逃避规则。反过来,这也有其后果。银行内部系统中的余额、忠诚度计划积分和游戏内货币余额,虽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数字化和可转让性,却都记录在单一运营者控制的系统中,因此均不属于加密资产。
哪些不属于加密资产
该条例旨在覆盖此前未受金融法律规制的资产。若某种工具已受到监管,原有规则仍然适用,加密资产制度则让位。将熟悉的产品包装成代币并不会改变这一点——决定因素是实质,而非包装。
| 不在适用范围内 | 原因 |
|---|---|
| 金融工具 | 代币化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和衍生品仍适用诸如 MiFID II 的证券法。 |
| 存款 | 存放于信贷机构的资金,包括结构性存款。 |
| 支付意义上的资金 | 纸币、硬币和账面货币本身,除非该单位符合电子货币代币的条件。 |
| 证券化头寸 | 受专门的证券化框架覆盖。 |
| 保险和养老金产品 | 人寿及非人寿保障,以及职业或个人养老金产品。 |
| 中央银行货币 | 中央银行以货币当局身份发行的货币。 |
| 独特、不可替代代币(NFT) | 真正独一无二,且不能与任何其他币或代币互换的项目。 |
| 共享账本之外的记录 | 忠诚度积分、游戏内余额及其他内部账目记录。 |
独特性测试看行为,不看标签
将 NFT 称为独特,并不能使其真正独特。把一个单位拆分为可相互替代的份额会消除其独特性;成员仅在编号或细微属性上不同的大型系列,也表明其具有可替代性。关键在于市场是否将这些单位视为可替代品。
加密资产的类型:三大类别
凡通过三部分测试的,均为加密资产。条例随后根据这些资产对自身价值作出的承诺进行分类:由一篮子货币或商品支持的代币、锚定单一货币的代币,以及其余所有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和市场上大多数常见例子的类别。
| 类别 | 区别所在 |
|---|---|
| 资产参考代币 | 通过参考另一项价值或权利,或其组合——一篮子货币、商品或混合组合——来维持稳定价值。 |
| 电子货币代币 | 通过参考一种官方货币来维持稳定价值,因此充当该货币的数字替代形式。 |
| 其他所有加密资产 | 不属于前两者的一切:完全没有稳定机制的单位,以及仅为取得发行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存在的功能型代币。 |
法律文本中明显没有一个词:稳定币。条例避免使用它,因为它描述的是一种目标而非结构。市场所谓的稳定币,会根据其为保持稳定所参考的对象,归入上述前两类之一。
加密资产、数字资产与虚拟资产:术语辨析
初学者常因看似指向同一事物的众多术语而困惑。大多数差异来自制度层面——不同机构选择了不同标签——而非概念本身。拼写也有差异:条例在术语中使用连字符,市场通常不使用;这不产生任何实质区别。
- 数字资产——范围最广的术语,在北美最常见。每种加密资产都是数字资产,但反之不然:照片或数据库中的一行记录也是数字资产,仅此而已。
- 虚拟资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所使用的术语,该机构制定全球反洗钱标准。它涵盖可交易或转让,并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的价值数字化表征,但不包括本国货币的数字形式及已受其他规则规制的工具。两者重叠度很高;或类似技术这一表述使欧洲版本的范围略宽。
- 加密代币、数字代币或币——指单一单位的日常简称,尤其是指在他人的区块链上发行、而非运行自身区块链的单位。条例将代币纳入自身类别名称,因此这两个词可互换使用。
- 加密货币——口语中的子集,指人们实际当作货币使用的单位。欧洲立法避免使用这一术语:大多数加密资产并非用于充当货币,且没有任何一种是法定货币。
简言之,虚拟资产是从反洗钱角度看待的加密资产,加密货币则是多个应用场景之一。在合规文件中,该术语通常说明是谁制定了规则,而不是指何种资产。
该定义为何在实践中重要
在统一定义出现前,同一代币在国境一侧可能是受监管工具,在另一侧却可能是不受监管的新奇事物。发行人只能猜测,平台须按国家重新分析,持有人也无法知道自己享有何种保护。统一定义消除了这些不确定性:在一个成员国被分类的资产,在整个欧盟都具有相同地位。
该定义还围绕功能而非技术起草,因此结果取决于代币代表什么、如何流转,以及它为维持价值参考什么。项目自身的营销没有任何分量。值得养成的习惯是:在接受一个代币的名称之前,先弄清它实际做什么。
常见问题
是的,它是教科书式的例子。它是价值的数字化表征,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和存储,并存在于公有区块链上。它不参考任何对象来维持稳定,也不是金融工具,因此属于上述第三类。
取决于该项目是否真正独特。独一无二且不能兑换为等价物的东西不在该制度范围内;而此类代币的拆分份额,以及成员之间实际可相互替代的大型系列,则应依据行为而非标签判断。
不会。中央银行以货币当局身份发行的货币,以及其运行的基础设施,均被排除在外。中央银行货币与私人发行的加密资产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
实质上几乎没有区别。虚拟资产是国际反洗钱术语,加密资产是欧洲法律术语;两个术语从不同规则体系内部描述同一类对象。
不涵盖。若某项工具属于金融工具,仍由证券法管辖,加密资产制度不适用。在账本上记录所有权只改变技术管道,不改变该权利请求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