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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众筹可代币化吗?三种牌照路径

众筹业务能否发行或上线代币?本文说明监管机构如何界定代币化投资权利、各监管制度允许的事项,以及爱沙尼亚为何适合作为混合模式的基地。

可以,欧盟内的众筹活动可以代币化,但并无专门的众筹代币化牌照。EU 法律监管的是代币赋予持有人的权利,而非其底层区块链,因此平台所需牌照完全取决于拟发行或配售的代币。

众筹活动代币化:简要答案

具有利润、投票或偿还权的代币通常属于金融工具,可在依据欧洲众筹法规(ECSPR)获牌的平台上发售。没有金融权利的实用型或奖励型代币,作为加密资产受 MiCA 规管;处理此类代币的平台须取得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授权。两类牌照均不涵盖对方的代币。

众筹平台可在 EU 使用代币吗?

可以,前提是在推出前正确界定代币。监管机构重实质而非形式:无论项目如何命名,代币均按其附带权利处理。MiCA 明确排除构成金融工具的加密资产,因此证券型代币受证券法而非 MiCA 管辖;实用型代币则是 MiCA 的典型情形。

代币类型 持有人获得的权利 法律性质 牌照路径
证券型代币 利润、利息、投票或偿还权 MiFID II 下的金融工具 ECSPR 众筹牌照
实用型代币 使用发行方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MiCA 下的加密资产 CASP 授权;除非豁免,须提交白皮书
奖励型代币 一项福利,不含财务回报 仅在可转让且非独特 NFT 时属于 MiCA 下的加密资产 通常无需;适用 MiCA 时与实用型代币相同

常见误区

将利润分享型代币称为实用型代币,并不会使其脱离证券法。若持有人预期获得财务回报,该代币即为金融工具;未持有适当牌照而发售即属未经授权的投资服务。

代币化众筹的三种牌照路径

代币界定后,牌照路径随之确定。多数项目适合以下三种模式之一。

路径 1:在 ECSPR 平台上发售证券型代币

Regulation (EU) 2020/1503 (ECSPR)遵循技术中立原则。其借用 MiFID II 对可转让证券的定义,后者将分布式账本上发行的工具与其他工具同等对待。因此,持牌众筹服务提供商可配售代币化股份或债券,一张 ECSP 牌照即可涵盖代币化股权众筹与债务众筹。对发行方而言,这也是在无需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下开展证券型代币发行(STO)的最简方式,因为通过持牌平台作出的发售可获豁免。以下四项限制决定业务模式:

  • €5 million 上限。项目所有人可在 12 个月内通过众筹平台及小额招股说明书豁免发售合计筹集最高 €5 million。
  • 托管。可存放于金融工具账户的代币化证券必须由银行或投资公司托管,无论其为平台本身还是第三方。
  • 不得设立内部二级市场。平台可运营展示买卖意向的公告板,但不得运营执行交易的撮合系统。
  • 支付。处理投资者资金须取得支付服务授权或使用持牌支付合作伙伴。接受加密资产而非欧元还会增加额外牌照要求,详见我们关于EU 加密资产众筹的文章。

路径 2:MiCA 下的实用型或奖励型代币

提供服务、折扣或奖励使用权的代币,属于Regulation (EU) 2023/1114 (MiCA)下的加密资产。公开发售前,除非适用小额发售或现有服务豁免,发行方须向主管机关通知加密资产白皮书。任何为客户配售、兑换或持有此类代币的企业均须取得CASP授权。更广泛的加密资产规则,请参阅我们的MiCA 法规指南。

路径 3:混合平台及平台代币

许多项目将投资型代币与面向平台社区的实用型代币结合。银行、投资公司及少数其他持牌实体可通过简单通知增加加密资产服务。众筹服务提供商不在其列,因此混合平台须同时持有众筹牌照和 CASP 授权。持牌平台也不得参与其托管的发售,因此不能通过平台自身活动为平台代币融资。超出 €5 million 上限或希望建立实时二级市场的项目,将进入招股说明书和投资公司规则、MiFID 交易场所或 EU DLT Pilot Regime 的范围。总体框架请参阅我们的EU 强制众筹牌照概述。

代币化股权及房地产众筹

ECSPR 也涵盖私营公司的股份,但仅限于国家法律未实际阻碍其转让的情形。在爱沙尼亚,实际可行的是始终登记于证券登记册的 AS 股份,或已登记于该册、或经章程免除公证形式的 OÜ 股份。代币反映登记记录而非取代它,因此项目公司的法律形式先于代币设计;具体机制见我们关于通过爱沙尼亚公司进行资产代币化的文章。

房地产众筹是最常见的代币化模式之一:房地产置于特殊目的载体中,其股份或债券成为数字证券。根据 ECSPR,此类 SPV 只能持有一项缺乏流动性或不可分割的资产,因此每栋建筑均须有独立载体。公司层面请参阅我们的爱沙尼亚 SPV指南。

如何从爱沙尼亚推出代币化众筹平台

爱沙尼亚适合作为基地:同一监管机构 Finantsinspektsioon 同时授权众筹和加密资产服务,且公司可在线设立及运营。典型流程以及 Eesti Firma 在各步骤中的作用如下:

监管机构关注的事项

在爱沙尼亚具备真实实质:胜任的管理层、有效的合规及 AML 职能、充足资本,以及与代币模式相匹配的托管和 IT 安排。

常见问题

本指南由 Eesti Firma 团队编写,参与人员包括 律师兼监管顾问 帕特里克·阿塞维丘斯。本指南仅供参考,所提供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我们已尽力确保发布时信息准确,但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如需个性化法律协助,请直接联系 Eesti Fir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