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欧盟内的众筹活动可以代币化,但并无专门的众筹代币化牌照。EU 法律监管的是代币赋予持有人的权利,而非其底层区块链,因此平台所需牌照完全取决于拟发行或配售的代币。
众筹活动代币化:简要答案
具有利润、投票或偿还权的代币通常属于金融工具,可在依据欧洲众筹法规(ECSPR)获牌的平台上发售。没有金融权利的实用型或奖励型代币,作为加密资产受 MiCA 规管;处理此类代币的平台须取得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授权。两类牌照均不涵盖对方的代币。
众筹平台可在 EU 使用代币吗?
可以,前提是在推出前正确界定代币。监管机构重实质而非形式:无论项目如何命名,代币均按其附带权利处理。MiCA 明确排除构成金融工具的加密资产,因此证券型代币受证券法而非 MiCA 管辖;实用型代币则是 MiCA 的典型情形。
| 代币类型 | 持有人获得的权利 | 法律性质 | 牌照路径 |
|---|---|---|---|
| 证券型代币 | 利润、利息、投票或偿还权 | MiFID II 下的金融工具 | ECSPR 众筹牌照 |
| 实用型代币 | 使用发行方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 MiCA 下的加密资产 | CASP 授权;除非豁免,须提交白皮书 |
| 奖励型代币 | 一项福利,不含财务回报 | 仅在可转让且非独特 NFT 时属于 MiCA 下的加密资产 | 通常无需;适用 MiCA 时与实用型代币相同 |
常见误区
将利润分享型代币称为实用型代币,并不会使其脱离证券法。若持有人预期获得财务回报,该代币即为金融工具;未持有适当牌照而发售即属未经授权的投资服务。
代币化众筹的三种牌照路径
代币界定后,牌照路径随之确定。多数项目适合以下三种模式之一。
路径 1:在 ECSPR 平台上发售证券型代币
Regulation (EU) 2020/1503 (ECSPR)遵循技术中立原则。其借用 MiFID II 对可转让证券的定义,后者将分布式账本上发行的工具与其他工具同等对待。因此,持牌众筹服务提供商可配售代币化股份或债券,一张 ECSP 牌照即可涵盖代币化股权众筹与债务众筹。对发行方而言,这也是在无需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下开展证券型代币发行(STO)的最简方式,因为通过持牌平台作出的发售可获豁免。以下四项限制决定业务模式:
- €5 million 上限。项目所有人可在 12 个月内通过众筹平台及小额招股说明书豁免发售合计筹集最高 €5 million。
- 托管。可存放于金融工具账户的代币化证券必须由银行或投资公司托管,无论其为平台本身还是第三方。
- 不得设立内部二级市场。平台可运营展示买卖意向的公告板,但不得运营执行交易的撮合系统。
- 支付。处理投资者资金须取得支付服务授权或使用持牌支付合作伙伴。接受加密资产而非欧元还会增加额外牌照要求,详见我们关于EU 加密资产众筹的文章。
路径 2:MiCA 下的实用型或奖励型代币
提供服务、折扣或奖励使用权的代币,属于Regulation (EU) 2023/1114 (MiCA)下的加密资产。公开发售前,除非适用小额发售或现有服务豁免,发行方须向主管机关通知加密资产白皮书。任何为客户配售、兑换或持有此类代币的企业均须取得CASP授权。更广泛的加密资产规则,请参阅我们的MiCA 法规指南。
路径 3:混合平台及平台代币
许多项目将投资型代币与面向平台社区的实用型代币结合。银行、投资公司及少数其他持牌实体可通过简单通知增加加密资产服务。众筹服务提供商不在其列,因此混合平台须同时持有众筹牌照和 CASP 授权。持牌平台也不得参与其托管的发售,因此不能通过平台自身活动为平台代币融资。超出 €5 million 上限或希望建立实时二级市场的项目,将进入招股说明书和投资公司规则、MiFID 交易场所或 EU DLT Pilot Regime 的范围。总体框架请参阅我们的EU 强制众筹牌照概述。
代币化股权及房地产众筹
ECSPR 也涵盖私营公司的股份,但仅限于国家法律未实际阻碍其转让的情形。在爱沙尼亚,实际可行的是始终登记于证券登记册的 AS 股份,或已登记于该册、或经章程免除公证形式的 OÜ 股份。代币反映登记记录而非取代它,因此项目公司的法律形式先于代币设计;具体机制见我们关于通过爱沙尼亚公司进行资产代币化的文章。
房地产众筹是最常见的代币化模式之一:房地产置于特殊目的载体中,其股份或债券成为数字证券。根据 ECSPR,此类 SPV 只能持有一项缺乏流动性或不可分割的资产,因此每栋建筑均须有独立载体。公司层面请参阅我们的爱沙尼亚 SPV指南。
如何从爱沙尼亚推出代币化众筹平台
爱沙尼亚适合作为基地:同一监管机构 Finantsinspektsioon 同时授权众筹和加密资产服务,且公司可在线设立及运营。典型流程以及 Eesti Firma 在各步骤中的作用如下:
- 界定代币。对其附带权利进行法律分析,以决定适用 ECSPR、MiCA 或两者;我们的代币化架构服务涵盖此阶段。
- 设立爱沙尼亚公司。我们负责在爱沙尼亚注册公司、治理,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的 AML 和合规职能。
- 向 Finantsinspektsioon 申请。我们准备爱沙尼亚众筹牌照申请;如涉及加密资产,则准备MiCA 白皮书及CASP 牌照申请材料。
- 在 EU 内跨境提供服务。获授权后,提供商通知 Finantsinspektsioon其将服务的成员国。
监管机构关注的事项
在爱沙尼亚具备真实实质:胜任的管理层、有效的合规及 AML 职能、充足资本,以及与代币模式相匹配的托管和 IT 安排。
常见问题
合法。ECSPR 和 MiCA 均不禁止区块链融资,前提是平台持有与该代币相符的牌照。
仅凭众筹牌照并无二级市场,该牌照只允许公告板。证券型代币在 MiFID 或 DLT Pilot 场所交易,加密资产则在获 CASP 授权的交易平台交易。
不得通过同一平台上的活动发行,因为 ECSPR 提供商不得参与其托管的发售。平台代币属于独立发售:实用型代币适用 MiCA,投资型代币适用证券法。
可以。在 ECSPR 限额内通过持牌众筹平台进行的发售可免于招股说明书;投资者将改为获得关键信息表。平台外发售则适用一般招股说明书豁免。